重申本校嚴守行政中立
依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3 條規定: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另按彰化縣競選活動期間競選廣告物使用管理規則第四條: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下列公共設施及其用地設置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廣告物:
一、高速公路及其匝道、快速道路全線、鐵路平交道、地下道出入口、圓環、道路安全島缺口三十公尺內、公車站牌、火車站出入口前、交通標誌號誌桿上、公園內、學校內、醫療院所出入口、警察、消防單位周圍三十公尺內。
二、各級政府機關出入口三十公尺內、各級學校大門、出入口及學生接送區十公尺內。
三、已公告定為投開票所周圍三十公尺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