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 / 張貼者 幹事兼人事
張貼日期: 2025-10-07 09:57:19 點閱:4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並應以書面通知方式辦理;另本法第7條第1項規定,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向第6條第2項或第3項之機關團體申請迴避。相關表單請參閱彰化縣政府政風處網站https://ctrl.chcg.gov.tw/main/main_act3/main.aspx?main_id=27681&act_id=392